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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詳情

                  貴陽市銅仁商會章程

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  總則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條  本商會的名稱是貴陽市銅仁商會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  本商會是由在筑企業(yè)會員自愿組成的聯(lián)合性、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條  本商會的宗旨:高舉愛國主義、社會主義旗幟,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,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條  本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貴陽市民政局,業(yè)務主管單位是貴陽市工商業(yè)聯(lián)合會。

                  本商會接受相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(yè)務指導和監(jiān)督管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條  本商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商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商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在授權的范圍內發(fā)展會員、開展活動,法律責任由本商會承擔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條  本商會的住所是貴陽市南明區(qū)。

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  堅持黨的領導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條  本商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執(zhí)行統(tǒng)一戰(zhàn)線方針政策。按照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及有關規(guī)定建立黨的組織,在本商會開展黨的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條  本商會黨組織宣傳和執(zhí)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發(fā)揮政治核心作用,踐行“兩個維護”,領導本商會工會、共青團等群團組織,教育管理黨員,引領服務群眾,推動事業(yè)發(fā)展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  本商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、人員和經費支持,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,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條  本商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、重要業(yè)務活動、大額經費開支、接收大額捐贈、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。

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  業(yè)務范圍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條  本商會的業(yè)務范圍:

                   (一)宣傳政策。對會員開展思想政治工作、教育培訓,積極在會員中宣傳、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、政策,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實踐活動,促進會員企業(yè)高質量發(fā)展;支持和引導會員企業(yè)自覺履行社會責任,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(yè),樹立良好社會形象。
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(二)提供服務。向會員提供信息、法律、融資、技術、人才、培訓等方面服務;增進與境內(外)工商社團的交往,促進會員的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。
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(三)反映訴求。暢通渠道,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;開展調查研究,就民營經濟發(fā)展的法制和政策環(huán)境等提出政策建議;積極參與工商聯(lián)建言獻策工作。
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(四)維護權益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,維護會員合法權益。
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(五)加強自律。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(guī),制訂自律公約,規(guī)范會員行為,維護市場秩序;增強會員誠信意識,倡導誠信經營,推動誠信建設;引導會員企業(yè)構建和諧勞動關系,促進和諧社會建設。
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(六)完成貴陽市工商聯(lián)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。

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  會員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條  本商會的會員為企業(yè)會員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條  自愿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擁護本商會的章程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在本商會業(yè)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企業(yè)會員條件:貴陽市域內銅仁籍自然人或民營資本獨資、控股或擁有實際控制權,按照《公司法》《個人獨資企業(yè)法》《合伙企業(yè)法》規(guī)定,依法設立的民營企業(yè)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  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(fā)會員證并公告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條  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本商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參加本商會的活動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優(yōu)先獲得本商會服務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對本商會工作的知情權、批評建議權和監(jiān)督權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;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條  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遵守本商會的章程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執(zhí)行本商會的決議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向本商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
                  (六)按規(guī)定交納會費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條  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條  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1年以上不交納會費、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,并公告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條  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商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
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  組織機構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節(jié)  會員大會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條  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,其職權是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(jiān)事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
                  (六)審議監(jiān)事會的工作報告;

                  (七)決定名稱變更、終止等重大事宜。

                   第二十一條  會員大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                  本商會召開會員大會,須提前不少于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條  經理事會或者本商會20 %以上的會員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條  會員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選舉理事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1/2;

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節(jié)  理事會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條  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(zhí)行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
                 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的1/3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條  本商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在本商會業(yè)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領導干部經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同意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、維護本商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
                  (六)無法律法規(guī)和政策規(guī)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條  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商會,報理事會備案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七條  理事會的職權是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執(zhí)行會員大會決議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決定內設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
                  (六)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              (七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、信息公開制度;

                  (八)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
                  (九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;

                  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
                  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條  理事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條  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,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條  理事會選舉負責人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一條  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但負責人的選舉和罷免不得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條 會長認為必要或1/3以上理事聯(lián)名提議,應召開臨時理事會。

                 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并主持。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,由1/3以上理事提議并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并主持理事會;罷免會長的,由提議召開理事會的聯(lián)名理事推舉1名提議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會。

                   第三節(jié)  負責人

                   第三十三條  本商會負責人從理事中產生。負責人不得超過理事人數,且設會長1人、常務副會長1人、副會長不超過10人、秘書長1人。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在本商會業(yè)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且不得由會長兼任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領導干部經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同意;

                  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、維護本商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
                  (七)無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章和政策規(guī)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;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況,經理事會通過并經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,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

                 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五條  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領導理事會工作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召集并主持理事會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代表本商會簽署重要文件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章程規(guī)定的其他職權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六條  副會長協(xié)助會長開展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七條 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,由理事會決定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,報理事會審議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擬訂內部管理規(guī)章制度,報理事會批準;

                  (六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審議;

                  (七)協(xié)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              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八條   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負責人審閱、簽名。會議記錄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。

                 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節(jié) 監(jiān)事會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九條  本商會設監(jiān)事會,由3名監(jiān)事組成,設監(jiān)事長1名,由監(jiān)事會推舉產生,監(jiān)事長連續(xù)任期不得超過兩屆。監(jiān)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,期滿可以連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監(jiān)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條  本商會的負責人、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(jiān)事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一條  監(jiān)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列席理事會會議,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對理事執(zhí)行本商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(jiān)督,對違反法律法規(guī)、本商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檢查本商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大會報告監(jiān)事工作和提出建議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商會利益的行為,及時予以糾正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向業(yè)務主管單位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商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
                  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(jiān)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
                  監(jiān)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。監(jiān)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(jiān)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(jiān)事2/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
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   罷免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二條   符合以下至少一項條件的,可啟動理事、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監(jiān)事的罷免程序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1/3以上理事書面聯(lián)名提議,并提交提議理事簽名的提議函。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1/2以上監(jiān)事書面聯(lián)名提議,并提交提議監(jiān)事簽名的提議函。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1/5以上的會員提議,并提交提議會員簽名的提議函。

                  本商會罷免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應召開理事會,有2/3以上理事出席,并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三條  啟動罷免程序的會議紀要及相關材料均應向全體會員公開,存入本商會檔案備查并按有關規(guī)定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。

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七章  補  選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四條  本商會的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需補選的,其候選人應是本會理事。應召開理事會進行補選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五條 召開理事會進行補選的,監(jiān)事應列席會議,會議由會長召集并主持。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,由1/3以上理事提議并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并主持理事會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六條  召開會員大會進行補選的,由當屆理事會負責,并按照選舉程序進行選舉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七條  補選理事、監(jiān)事的,其候選人由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后,經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八條 補選后按規(guī)定辦理相關檔案文件的錄入和備案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章 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九條  本商會的收入來源于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會費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捐贈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政府資助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在核準的業(yè)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利息;

                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條  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一條  本商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,接受會員大會的監(jiān)督檢查。

                  本商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,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(yè)務主管單位、登記管理機關報告。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,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、監(jiān)督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二條  本商會經費主要用于本章程規(guī)定的業(yè)務范圍和事業(yè)的發(fā)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三條  本商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四條  本商會執(zhí)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、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(jiān)督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
                  本商會接受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(jiān)督和會計監(jiān)督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五條  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(yè)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辦清交接手續(xù)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六條  本商會進行換屆、變更法定代表人,應當進行財務審計,并將審計報告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后,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七條  本商會按照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規(guī)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。

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第九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八條  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九條  本商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,經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

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章  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條  本商會有以下情形之一,應當終止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完成章程規(guī)定的宗旨的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無法按照章程規(guī)定的宗旨繼續(xù)開展活動的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發(fā)生分立、合并的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自行解散的;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一條  本商會終止,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,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二條  本商會終止前,須在業(yè)務主管單位指導下,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,負責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三條  本商會完成清算工作后,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(xù)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四條  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不得在成員中進行分配,應在業(yè)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(jiān)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用于發(fā)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(yè)。

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章  附  則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五條  本章程經2024年4月18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六條  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商會理事會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七條  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
          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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